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
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Industry Association for The Golden Triangle of Chinese Liquor。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以四川省白酒行业企业为主要成员,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为主体成员,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秉承“同塑品牌、共同发展”的思路,促进区域产业合作,加强会员联系交流,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打造中国白酒金三角品牌,引领白酒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发展白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打造中国白酒金三角区域、产业、企业和产品国际品牌;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本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实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我省白酒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及产品认证,推荐优质白酒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标识的保护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公约审核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标识的使用条件。提出统一品牌、包装、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
    (五)依法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开展本行业自律监管,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协助管理机关和企业进行打假、维权等工作,针对仿冒名酒等突出问题,协助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行动;
    (七)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协调处理本行业生产经营、价格竞争等问题,推进酒类相关行业的发展,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举办本行业各类展会、学术交流会议以及行业性会议。开展白酒行业相关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
    (九)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本行业信息。编辑、出版本行业报刊、研究报告和交流资料。建立专业网站与电子平台,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十)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技能教育、资格考评、课题研究等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评定我省“四川酿酒大师”、“四川品酒大师”、“四川酒业营销大师”等,申报推荐“中国酿酒大师”和“中国品酒大师”等;
    (十一)承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服从本团体决议;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白酒生产及销售企业、白酒包装设计单位及相关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团体会员需加盖公章,企业类团体会员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会长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以便联络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会员1年未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团体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69个,其中常务理事23个。理事或常务理事可视发展情况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况;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即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草案;
    (二)协会的分设、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23人。其中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1人。副理事长可视发展情况增补。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罢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一)章程修改草案;
    (二)协会的分设、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合并或终止;
    (三)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团体从业人员编制和薪酬标准;
    (五)决定任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任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本团体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1人,作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的工作;
    督促检查各机构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审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审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可专职或兼职。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任免;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报会长批准后生效;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报会长批准后生效;
    (七)受理事长或会长委托,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下设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经费用于以下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本团体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本团体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四)本团体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五)本团体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和劳务报酬等项开支;
    (六)与本团体业务范围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5月30日第1届第_1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